查看原文
其他

环评编制人员避而不见,应当如何送达失信记分决定书?

环评资讯 2022-07-30

加关注的都是帅哥美女(>Д<)




《行政处罚法》(2021年)第六十一条规定
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;当事人不在场的,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,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。


以下内容,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》(法律出版社,2021年7月第一版)
236.受送达人避而不见,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
问: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,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。实践中,面对这种情形,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,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。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?
答: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。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六条针对2007年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,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。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,但却避而不见,即可认为属于“拒绝接收诉讼文书”,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六名规定,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,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,说明情况,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达人、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;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,并采用拍照、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,即视为送达”。
但是,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,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,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第八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: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、拒接电话、避而不见送达人员、搬离原住所等躲避、规避送达,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,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、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,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;
(二)没有约定的,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;
(三)没有约定、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,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、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;
(四)无以上情形的,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。
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,可以同时以电话、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。”
此外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送达,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”。
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》
编辑:环评资讯编辑小组(转载请注明来源)
历史推荐
■ “通报批评”都是行政处罚?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,不能设定通报批评为行政处罚!
■ 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(副本)格式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,环办便函〔2021〕483号)
■ 以案说法 | “未验先投”违法行为查处的三个重要问题
■ 全覆盖、零容忍!生态环境部11月启动全国环评工程师“挂靠”专项整治工作
■ 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“通报批评”


声明:本号对转载、分享、陈述、观点保持中立,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;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作品版权问题,请联系本号,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;已申明原创之作品,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。
扫上方二维码联系小编微信:eianews2020
为防失联,建议标、点赞、在看、分享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